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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的社会治理价值
作者:柴振国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0年第02期
中国拥有几千年亘古不断的农业文明,乡村是民族的摇篮和国家的根脉,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是国家大厦的基础。乡村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乡村常住人口数量依然庞大,也在于近2.9亿农民工以及众多城市户籍人口依然与乡村有着割舍不断的血缘亲缘地缘联系,还在于乡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及其对全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作用。一言以蔽之,在中国,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目标和推进路径。而其中法治社会是其最具基础性的工作。乡村法治建设就属于法治社会的层面,是中国法治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因此,研究乡村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
郭广辉教授等人所著的《乡村法治建设研究》一书,作为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批准号ZD201601)的最终成果,已于2019年11月由中国检察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采用了法社会学方法、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的乡村法治建设问题。全书共六章,用总—分—总的结构展开。在导论和第一章分别探讨了全书的实践论研究视角和基于社会的法治理论。从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从乡村和解、乡村调解和乡村诉讼三个方面研究了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乡村法治文化和乡村法治评估问题。该书在以下方面实现了创新:
第一,始终坚持实践法哲学的观点和方法。作者主张,乡村法治建设虽然离不开权利体系构建和法律的理论解释,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实践活动本身。实践法哲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形态,首先是一种理论,它不是一个封闭的思想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理论形态;它不是为了单纯的思想的圆满,而是有一种实践的冲动;但它并不是为实践打造一种方法论体系,任凭实践从自身寻找方法论的依托。实践法哲学是一种理论,正是因为它作为理论的价值,才同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这种方法论不是凭借着科学和理性构造的结果,而是由于理论自身的思想品性和实践品性而自然具有的方法論特质。
第二,作者主张,乡村治建设必须基于文化自信,充分发挥调解、和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文化是制度之母。法律离开了文化就成了沙中之塔。中国有着五千年不间断的建立在农业文明基础上的灿烂历史和文化,其精髓在于主张“和”与“合”,主张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承。产生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调解和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有效化解了各种矛盾,保证了社会和谐,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还通过在国际仲裁中引入调解等路径对世界产生了积极和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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