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04-24 18:33: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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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今后,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均需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为了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暂行办法》强化了备案登记管理措施,要求中央驻各地州市、外省市区驻各地州市单位,各地州市跨区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硬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工程建设期间,凡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和领导责任。

三、工程开工必须先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交通、水利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证金发放情况受到严格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用人单位监督工资发放。在实施监督前,企业应将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及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报送使用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具体包括农民工花名册及人员变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工种劳动工作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不及时报送的,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需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五、强化了工资保证金的追缴措施。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工程同价款的8%预存。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暂行办法》


12条规定的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相关行政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期限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议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领域企业今后需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企业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需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切实加强了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目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指定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确保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指定银行机构应按照专用账户管理规定,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也规定,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并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支取工资。 七、各方联手构建起农民工维权网络。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企业工会、建设工会、建筑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暂行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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