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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国家、地方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含以安徽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等。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填写“项目经费分配单”交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依此办理“经费卡”,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下列比例进行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7%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研开发基金2%、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项目经费总额20%为劳务费,其余为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8%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3%、科技开发基金3%、院系科研发展基金2%),同时暂扣经费总额的10%为项目风险基金,项目风险基金待项目结题后返还课题组,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
第七条 由学校设立或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配套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设备费、能源材料费与资料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
1、劳务费:纵向项目劳务费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非在职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横向项目劳务费为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或设备试制费。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5、差旅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或参加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费用。 6、管理费:指学校收取的管理费用。
7、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如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信息传播费、项目论证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但纵向项目劳务费及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费用的报销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转拨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纵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横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课题组自行购置。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照《安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
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在结题时提供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费预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须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后结余经费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帐户,按横向经费使用。若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凡学校过去颁布的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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