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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工程(友谊大道
—建设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18.08.15
• 【字 号】武环审〔2018〕2号 • 【施行日期】2018.08.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市环保局关于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工程(友谊大道—建设十
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城市铁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工程(友谊大道—建设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418844.01万元实施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工程(友谊大道—建设十路),工程起止点为友谊大道至建设十路三环线戴家湖公园,长度约13400米,建筑面积583638.47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慢行系统、铺装场地、建筑、绿化、地下车库、车行道及下穿通道等景观专项以及水电系统、人行栈道工程等景观配套专项(详见《报告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
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鉴于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众多,应注意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减轻对外界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边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二郎庙、落步咀、北湖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浇洒、周边道路洒水等。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现场施工及物料堆场应采用水喷淋或覆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四)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要求。
(五)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剩余土方应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外弃。
(六)项目后期拟引入餐饮项目的建筑物应预留隔油池、专用烟道等设施,相关餐饮项目应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七)加强项目运营期间环境管理,外排污染物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入试运行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昌区环保局、青山区环保局负责,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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