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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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2001.05.15

【字 号】合劳办[2001]119 【施行日期】2001.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办[2001]119号)

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劳动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完善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促进

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现就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委托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缴费对象

本市城镇户口、无固定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劳动者。 二、办理程序

1.新参保人员凭身份证、个人档案材料到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2.失业职工凭“失业职工登记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市、区公共


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3.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市社保局指导下,为新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建档开户手续,为失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档案接续手续,核发《合肥市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证》。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





1.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分别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4个档次,由本人自由选择,缴费费率统一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自愿的原则,每半年第一个月由本人主动到职业介绍机构直接以现金缴纳,逾期6个月不缴纳的,视为本人主动停缴。



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达15年以上,在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和《合

肥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证》,到所经办的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费用也由上述机构按规定办理。

四、管理与责任



1.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时,应规范使用市社保局统一印制的证、卡、表、册,以及统一编制的计算机管理软件。未经同意,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自行处理有关业务。



2.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每日收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日存入市社保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3.各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计算机办公设备,并建立现金业务台帐和财务管理制度,新配备的专职人员须经市社保局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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