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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的法律定位
作者:张晓云
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6期
二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的法律界定及评析
“公众”一词英文“Public”的解释为“大众”和“群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众泛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一般来说,公众有社会学的概念,也有法律上的概念。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使用不同文义用语,也彰显不同的范畴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公众”是指“任何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的,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并为某一特定组织的工作产生互动效应的社会群体。”②环评法律上“公众”的概念与社会学上“公众”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叶俊荣学者认为,“广义上的环评公众,是指除开发及审查环评的机关之外,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等。”③欧盟2001年7月颁布的策略性环评指令(Richtlinie 2001/42/EG)对“公众”给予了环境法上的定义。该指令第2条第4款,将公众定义为“个别或对数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符合内国法规范与实务的各类协会、组织或团体。”另外,该指令第6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前述的公众概念应包含因进行该指令所规定的决定程序而受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者,或是与该指令的决定程序具有利益关系者。”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定义为,“在环评程序中对范围界定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提供意见和看法的、受提议行动影响的或者有兴趣的人群或组织。”
二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的法律界定及评析
“公众”一词英文“Public”的解释为“大众”和“群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众泛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一般来说,公众有社会学的概念,也有法律上的概念。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使用不同文义用语,也彰显不同的范畴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公众”是指“任何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的,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并为某一特定组织的工作产生互动效应的社会群体。”②环评法律上“公众”的概念与社会学上“公众”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叶俊荣学者认为,“广义上的环评公众,是指除开发及审查环评的机关之外,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等。”③欧盟2001年7月颁布的策略性环评指令(Richtlinie 2001/42/EG)对“公众”给予了环境法上的定义。该指令第2条第4款,将公众定义为“个别或对数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符合内国法规范与实务的各类协会、组织或团体。”另外,该指令第6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前述的公众概念应包含因进行该指令所规定的决定程序而受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者,或是与该指令的决定程序具有利益关系者。”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定义为,“在环评程序中对范围界定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提供意见和看法的、受提议行动影响的或者有兴趣的人群或组织。”
二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的法律界定及评析
“公众”一词英文“Public”的解释为“大众”和“群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众泛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一般来说,公众有社会学的概念,也有法律上的概念。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使用不同文义用语,也彰显不同的范畴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公众”是指“任何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的,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并为某一特定组织的工作产生互动效应的社会群体。”②环评法律上“公众”的概念与社会学上“公众”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叶俊荣学者认为,“广义上的环评公众,是指除开发及审查环评的机关之外,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等。”③欧盟2001年7月颁布的策略性环评指令(Richtlinie 2001/42/EG)对“公众”给予了环境法上的定义。该指令第2条第4款,将公众定义为“个别或对数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符合内国法规范与实务的各类协会、组织或团体。”另外,该指令第6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前述的公众概念应包含因进行该指令所规定的决定程序而受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者,或是与该指令的决定程序具有利益关系者。”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定义为,“在环评程序中对范围界定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提供意见和看法的、受提议行动影响的或者有兴趣的人群或组织。”
二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的法律界定及评析
“公众”一词英文“Public”的解释为“大众”和“群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众泛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一般来说,公众有社会学的概念,也有法律上的概念。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使用不同文义用语,也彰显不同的范畴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公众”是指“任何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的,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并为某一特定组织的工作产生互动效应的社会群体。”②环评法律上“公众”的概念与社会学上“公众”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叶俊荣学者认为,“广义上的环评公众,是指除开发及审查环评的机关之外,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及当地居民等。”③欧盟2001年7月颁布的策略性环评指令(Richtlinie 2001/42/EG)对“公众”给予了环境法上的定义。该指令第2条第4款,将公众定义为“个别或对数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符合内国法规范与实务的各类协会、组织或团体。”另外,该指令第6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前述的公众概念应包含因进行该指令所规定的决定程序而受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者,或是与该指令的决定程序具有利益关系者。”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定义为,“在环评程序中对范围界定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草案提供意见和看法的、受提议行动影响的或者有兴趣的人群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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