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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6]8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8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 / 2
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n/Cn)/N 式中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X1,X2……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表一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表一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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