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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
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09.0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09.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
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参谋等职责的相关人士。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和知识积累,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监督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带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二)监督知识产权守法情况,发现查找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并通过12345投诉举报;
(三)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题调研、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对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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