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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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浙民优[2015]170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

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201517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令第601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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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7



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 》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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