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将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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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将会计核算

职能退回预算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23

【字 号】十政办发[2012]117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将会计核算职能退

回预算单位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17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将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将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的通知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恢复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要求,现就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会计集中核算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之前,为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推


进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进行的一种管理探索,对加强财政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改革不断深化,会计集中核算与财政财务管理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集中核算不能满足现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需要;二是会计责任对象不明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取消了会计岗位和会计核算职能,会计主体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而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机构不是会计主体,这有悖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脱节,预算单位获取会计核算信息滞后,影响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职能发挥;四是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脱节,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分离,不利于加强资产管理

目前,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基础性地位的确立,财政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显著提高,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得到了有力推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将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是进一步巩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必然要求。

二、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主要内容

市财政部门将会计核算工作退回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全面履行会计核算职责,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实现部门预算编制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统一,会计核算和会计主体的统一。预算单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三、会计核算职能退回预算单位工作步骤

20129月开始到年底前,市国库收付局将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退给预算单位。会计业务退回预算单位后,市国库收付局不再代行会计核算职责,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

(一)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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