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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书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单位住房 公积金账号 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提取原因
移动电话 一般住房公积金
按月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
申请提取金额
合计金额
(大写) ¥
提取方式(请打“√”选取)
1、□电子结算 2、□现金 3、□转账支票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本人承诺:提供的提取资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取人确认签名:
委托提取人确认签名:
委托提取人证件号码:
第一联管理中心留存
宁 波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书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单位住房 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账号 提取原因
移动电话 一般住房公积金
按月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
申请提取金额
合计金额
(大写) ¥
提取方式(请打“√”选取) 1、□电子结算 2、□现金 3、□转账支票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本人承诺:提供的提取资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取人确认签名:
委托提取人确认签名: 中心业务章 委托提取人证件号码:
第
二联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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