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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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成[2012]6 【发布部门】教育 【发布日期】2012.05.31 【实施日期】2012.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现就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2012年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部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 1 / 3










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合理安排中等职

业学校招生计划2012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达到800万人,扎实推进高中教育科学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职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区,应切实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各地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要树立“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招生服务面向和生源渠道,完善招收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的招生及教学制度革,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当2012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建立健全制度,继续强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筹管理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引导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合理分流作为统筹管理的中心工作,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组织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生源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地要按照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域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到1110日截止。 三、优化招生专业结构,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区域合作机制

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要出台政策措施,建立相关机制,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面向中西部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要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对口支援省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东西、城乡中职学校在联合招生、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干部教师培训、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广泛深入合作。要加大中央有关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办好内地西藏中职班和内地 2 / 3










新疆中职班。

四、严格规范办学秩序,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相应机制,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秩序。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和招生专业,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和在行政区域内招生的各类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办学形式以及招生宣传等进行严格审查,公布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教学质量差的学校,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对违规办学、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学校,要视情节予以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罚。对于开设农村医学专业的中职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各地要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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