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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根据《xx省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艺术类报名考试费三类。
2.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4.培训收费:是指以学校或系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校外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三、收费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学校名义收取的培训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学费、艺术类报名考试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委托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也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核算。
四、实施办法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由财务处在指定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公示收费。
以学校或系名义收取的培训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事先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初审,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在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不同收费项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后执行。
财务处定期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附则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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