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2023-05-08 19:09:3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欢迎阅读!
劳动部,复函,职工,有关,时间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

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

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

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

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

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

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工作日:356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1d9cffd5360cba1aa811daeb.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