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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制剂)召回制度及处置流程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药品召回
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二、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4.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7.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三、医院药品召回处理流程 (一)启动药品召回流程: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国家通报的问题药品,药剂科马上电话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等待处理。
2、临床科室发现所用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应及时与药剂科联系并在院内网首页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临床药学科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药剂科封存并暂停使用该药品,并报告主管领导。
3、如系药品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与药剂科联系,药剂科封存并暂停使用该药品,由药库通知配送公司,联系退药事宜;并报告主管领导。
4、如系医院制剂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与药剂科制剂室联系,药剂科应封存并暂停使用该制剂,对该制剂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告主管领导。
(二)药品召回按其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1.一级召回:24小时内召回药库(药房)。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服用并取回药品。本方法仅限于继续使用这种药品将对患者可能产生
严重不良影响的药品召回。
2.二级召回:一周内召回药库(药房)。当发现药品缺陷,但这种缺陷药品使用后不会对患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可采用的二级召回方式。
(三)召回药品并填报药品召回记录,专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药库管理员可根据不同情况上报科室、质量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时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或供应商联系,按程序处理药品。
(四)药库、质量管理部门对召回药品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 四、药品召回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完善药品不良发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药品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对药品安全使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药剂科负责药品召回中相关报告程序落实及药品召回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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