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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考核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7.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8.须为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或聘用工作人员。 四、办理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持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要提供居住证明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还要提供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出具的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职批文原件和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文件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9.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中心聘用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参照专职律师执业提交材料
1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如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因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处罚。?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3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4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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