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2022-05-28 21:05:3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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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与奖惩,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单位等(以下统称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真实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各区县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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