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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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6.03

【文 号】劳办发[1994]177 【施行日期】1994.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177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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