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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 • 【公布日期】1989.10.14
• 【文 号】[1989]民优函第340号 • 【施行日期】1989.10.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 正文
民政部关于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1989)民优函第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一九八九年拨给你省××院补助经费××万元,已由财政部专项下达。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安排此项经费,是为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为了管好用好这部分经费,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特通知如下:
一、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促进优抚医院、光荣院改善办院条件,加快事业发展,改进住院人员生活设施,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所提供的补助性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加一九八九年优抚事业费的通知》[(89)财文字第602号]中明确的使用单位和用途专项使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经费用途或需调剂使用的,应事先书面报请民政部、财政部批准。 二、使用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的用款单位,需填写《社会文教行政专
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要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于贪污、挪用、浪费和不按规定办事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附件: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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