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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清理解决本市郊县粮食企业财务挂
帐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1995.08.11
• 【字 号】沪财企二[1995]49号 • 【施行日期】1995.08.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清理解决本市郊县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通
知
(沪财企二[1995]49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12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国发[1994]62号《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精神,认真清理核实本市粮食财务挂账,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对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挂账由地方财政分五年消化解决,经营性挂账由企业消化解决;对1992年以来新增加的粮食财务挂账,国务院已明确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在三年内消化解决。为此凡有上述粮食财务挂账的有关县财政,应在县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粮食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分清责任、谁欠谁补”的原则,落实分年消化计划。 二、本市清理粮食财务挂账领导小组将在有关县自行检查清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1991粮食年度未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实行挂账停息政策。对已列出计划但不能按时消化或继续出现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市
财政将按照财政部在财力结算上对本市财政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县财政作出相应处理。实行挂账停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年不挂新账;二是在五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老挂账;三是粮食企业实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三、停息原则按照本市1994年上报中央清理粮食财务挂账工作组的本市1991粮食年度末的挂账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账部分按50%停息,并由市财政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四、停息时间自1994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结束。
五、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停息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待财政部明确后另行下达。 六、接本通知后,请你局速会同当地粮食部门,根据通知要求,于8月30日以前,将五年内逐步消化挂账具体实施步骤计划,1992年以来有无财政欠拨补贴款情况以及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的情况书面上报市局。逾期末报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停息手续。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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