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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首先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人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内。其次,安乐死不是生与死之间的选择,而是选择以何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再者,应该不等于马上,这是一种过程,合法化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公民的正当权利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非鼓励和倡导。
第一,安乐死在法律上具有非犯罪性,目前我国医疗条件和相关条例满足要求,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等于“故意杀人”,他们性质、目的、实施者、主动方、手段等等都不同,而且安乐死只是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 并且,目前医学知识和技术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安乐死方法分为三种:注射氰化物、大剂量麻醉剂,或者凝血剂,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相关条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从个人角度来说,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据中国法院调查,今年温州医科大学进行的调研中,有84.27% 的公众赞同安乐死。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其精神和身体都在忍受极端痛苦,当他不愿忍受折磨,拒绝苟延残喘的活着, 而选择有尊严的死去时, 我们难道不应尊重其选择, 使其通过安乐死达成夙愿吗?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合法化促进了现代文明道德的建设。人生自古谁无死。但是, 什么样的死亡方式才是最好的?这个问题在时候道德中却是长期空缺。 “好死不如赖活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等传统观念依然成为大部分人关于死亡方式的判断标准。医生“救死扶伤”的前提是生命存在着希望,然后才是不丢弃不放弃。如果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 对病患还是病患的家属那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请问,医生奉行的还是人道主义吗?并且,儿女孝顺父母的本来目的是让父母享受快乐。但是因为安乐死无法合法化而导致所谓的孝顺违背了父母的意愿,加重了父母的痛苦煎熬。请问,这样的孝顺真的是孝顺吗?
若一个人曾经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请让他死如秋叶般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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