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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做 好拆迁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 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范围
**路以东、 **以南、 **路以西、 ** 以北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 一)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房屋承租人。
( 二) 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装饰、装修部分。
( 三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四 ) 原则上采取回迁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 五 ) 在本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按比例置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 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之 一。 (一)按比例置换方式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 1.4 倍置换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即应置换面积 =被拆迁住 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X 1.4。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① 现有被拆迁住宅 1 套,置换新建回迁安置住宅 1 套。
② 安置用房时,按与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楼房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③ 鉴于房屋的不可分割因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 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5平方米(含)
3000 元;
超出应置换面积 5平方米以上部分, 由被拆迁人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销售价格 购买。 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少于应置换面积的安置用房, 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 由拆迁人 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销售价格退款。
④ 安置住房结算层次差价。 结算层次差价时以安置住房的中间层为基准, 每上一 层或下一层每平方米增加或减少相同金额。最高层与中间层价格相同。
⑤ 安置住房时, 按选择户型的不同分组签订协议, 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的先后顺序, 先签订协议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住房。 同等条件下, 残疾人 按具体情况可优先选择安置住房。
⑥ 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 按 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 0.1 倍另行奖励安置住房面积, 即置换比例为 1. 4+ 0.1 = 1.5 倍。 ⑦
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 1 天至
第 10 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 按每套住宅给予被拆迁人 1 5000元的奖励;第 11 天至第 2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 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每套住宅给予被拆迁人 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两证齐全的 房地产,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 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拆 迁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其他补偿及发放办法 (一)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 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二)其他补偿内容 1 、附属物补偿
( 1 )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 200元; (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 580 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 160元;
( 4)空调拆装费:壁挂机每台 150 元,柜式机每台 200 元。 除以上规定外,装饰装修等其它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搬迁补助费 :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 1 2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 1 次,实 行按比例置换和产权调换的发放 2 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 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25元计算,每户每月低
于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止,过渡期暂定为 2 4个月,如因拆迁人原因不能按时入住,延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中规定的执行。 货币补偿的, 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每月 25 元计算,
10000元的奖励;逾期
一次性发放 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② 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及入住条件,因被拆迁人原因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住宅作生产经营的, 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 且依法纳税的, 按经营房屋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30 元计算,一次性发放 3 个月。 五、其它规定
(一)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 户口本、身份证, 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 因故不能到场的, 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二) 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三) 1999年 12月 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政策分配且至今未购买产权的住房, 可以选择按 1999年 12月 31日以前长青楼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后进行补 偿安置;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权属仍确权给开滦集团。
(四) 已购公有住房实行货币补偿, 在两年内利用房地产补偿款在本市购买他处 房屋的,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实行回迁安置的, 原两证齐全的, 应置换面积部分免交契税, 超出应置换面积部 分的契税及其它费用由产权人自付。
(五) 新建房屋的首期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按规定数额缴 纳。 (六) 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 7 月 1 日后,以房屋登记簿)、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 予以确认。 (七)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石膏板吊顶,木制、铝合金、 塑钢窗门)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八) 回迁时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时, 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实际回迁入 住的时间。由于被拆迁人原因不按时回迁的除外。
(九) 层次差价 参照回迁入住前该区域及周边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回迁入住 前公布。
十)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一)拆迁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拆迁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 补偿方 案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十二)被拆迁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 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 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拆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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