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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
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安部 • 【公布日期】1991.02.01 • 【文 号】[91]文物字第79号 • 【施行日期】1991.02.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1)文物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文博单位安装技术防范工程在逐步建设和发展。为了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须报经上级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以上单位须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二局成立的"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审核批准;地、市级以下单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公安厅(局)经文保处审核批准。文物、公安主管文物保卫的部门要参与对工程的论证和验收。
二、文博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一项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为了保障文物
安全,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不得雇请外商承担。情况特殊,确需雇请外商的须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二局审核批准。 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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