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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预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
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及个人收取的款项。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控制制度,提高市
场营销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最大限度地利用拓展市场的同时,保证应收账款额度在合理范畴之内,特制订应收账款预警制度。
第三条 应收账款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销售部办理有关
应收账款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应收账款预警管理
第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在财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收账款预警信息的监控和预警信号的发出工作。
第五条 结算中心及时向销售部门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单。
第六条 应收账款预警信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和二级预警两
个级别,一级预警信息需送达销售部签收,并同时送达总经理,二级预警信息送达销售部签收。
第七条 销售部在收到预警通知后,需及时将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和
处理情况48小时内向结算中心反馈。
第八条 预警机制从理论上讲是一种风险考评机制,结算中心需对整
个预警活动环节的有关工作内容,形成文件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应收账款预警执行细则
第九条 一级预警
9。1。 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以合同规定的账期为准,此笔 销售业务从发货之日起,已逾期合同规定账期15天的;
9.2 没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 在临近公司制定的65天收账期前10天时;
9.3 没有合同且异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个月内未清偿的; 第十条 二级预警
10。1。 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以合同规定的账期为准,此笔销售业务从发货之日起,在临近合同期限前10天时;
10.2。 没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个月内未清偿的;
10.3 没有合同且异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5天内未清偿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编制,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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