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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是什么意思
义务兵是指按照兵役法规定
义务兵是指按照兵役法规定,公民在年满18岁至22岁期间必须履行的服兵役的义务。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其中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现役士兵根据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是最基本的一类士兵,授予称号或者授予军衔。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他报名条件,年龄为18至22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适当放宽。士官由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组成。根据军队需要,军士长可以向军长和教导员之外的上级军官申请授予基本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史上曾先后使用的士兵称号有:大头兵、兵、壮丁、青年、后生、娃娃、学生等。自1952年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面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规定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又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并可以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退伍。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一般分3期,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士官也可以根据军队需要分为两类。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于1979年和1985年开展了义务兵和士官工作改革。通过改革,不仅调动了部队的积极性,而且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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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并可以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军队医院批准,适当延长。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一般分3期,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以上为长期。在和平时期,士官实行职业化,不领取军衔工资,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士官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的条件和范围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同。部分发达国家的士官除有军衔外,还享有地位和津贴。海军舰艇部队和陆军航空兵中的士官实行文职制度。 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如果部队需要,经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部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军队组织的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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