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集体合同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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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集体合同规定》的若干意见



穗劳社关〔2004〕3号



各区?穴县级市?雪劳动保障局、各级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各主管局?集团公司?雪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这种机制对减少劳动争议,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区?穴县级市?雪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行业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各主管局?穴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要结合当前实际,广泛宣传集体合同规定的现实意义,提高企业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性。

二、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穴包括工资协商制度?雪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平等协商的机制,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的事项、标准以及一些容易产生劳 动争议的事项可通过协商的机制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相关协议,共同遵守。

三、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工会法》第二十条、《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尊重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对职工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 四、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单独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镇可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专业特点明显的行业,可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和转制的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集合同规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和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因改制、转制而受到损害。

五、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方代表,由该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属下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推荐;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派员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穴含专项性集体合同?雪草案,应以适当的形式在所有用人单位公示3—5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所在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盖章;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代


表职工一方盖章。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所在单位将文本一式三份分别报区?穴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穴县级市?雪工会和区企业家协会备案。

六、协商各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集体合同规定》进行协商。目前要着重依法协商一些新出台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工资、福利事项。如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加班工资基数、是否申报综合计算工时、休息时间安排、津贴补贴的范围和标准、职工亲属福利等。

七、鼓励协商各方聘请单位以外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协商或作为顾问指导协商。但应注意外聘人员的政治和道德素质。外聘的代表一般应具备劳动工资方面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有准确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八、职工方代表在协商前应广泛收集和听取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咨询。协商代表应根据所代表的一方的意愿,对协商内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所代表的一方的权益。 九、用人单位方代表有义务向对方通告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协商代表或顾问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十、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穴或其他雇主联合组织?雪有权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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