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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水质管理制度
为保障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厂建立质量给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中心化验室参与领导水常管理工作。
二、水厂的精华构建及净水机械装置是水处理的重要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卫生状态,新建的滤池,清水池及心安装的送水泵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现有的沉淀池,滤池,清水池也必须顶起清洗,在混水期或阳光直照的沉淀要及时的打捞睡眠漂浮物,杂草及已生产的藻类,清洗过的清水池,翻洗过后滤池,检修后的水泵应当经行消毒。
三、清水池内不得有雨水渗入,透气孔应安放纱窗网,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清水池上种的花草不得施用人粪尿、化肥及各种农药。
四、水厂制水过程中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是净水工工艺的重要环节,各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制和相关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应及时给予更正,对其进行教育,多屡教不改的且又造成水质事故者,给予处罚.
五、混凝剂是制水厂的重要材料,质量应符合净水要求,其产品购置,应加注及更换应按公司下发的《加强净水原材料管理制度的规定》所要求执行。
六、混水期厂化验室跟班人员对净水进行质量检查监督,丙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净化班,如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发生水质量问题
或发生水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常化验室向公司中心化验室宋当月报表,并协同厂里抓生产长搞好水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净水班及时加氯班的工作。
七、为提高水质净化效果,保障出厂水质,要求进入滤池的滤前水浊度仪版不超过15度,特殊情况下(四小时)内部超过25度,滤后水超过3度.
八、水质事故的处理:凡不符合饮水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按情节可以分为一般性事故和严重事故两类. 1 一般性事故
出厂水浊度连续超过5度。 一次超过10度
余氯连续四小时低于0.3mgh 2严重水质事故
出厂水浊度连续四小时超过10度 一次超过20度
余氯连续四小时小于0.1 mgh 余氯一次未检出
发生水质事故时,水质部门协同厂里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把事故分析报告中心实验室,严重事故时,应报于经理及主管经理知道。水质主管部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进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处理意见,写出水质事故报告,报送水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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