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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
作者:王鑫
来源:《商情》2015年第39期
【摘要】共同体与社会是滕尼斯理论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共同体一强烈的情感精神为特征,由合作、习俗和宗教构成,而社会则是传统、法律和公共舆论基础上建立的大规模组织。滕尼斯提出的“共同体与社会”的类型方法已经形成了社会学当中的一种流派,对后来的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滕尼斯 共同体 社会
《共同体与社会》一书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德国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的代表作。本书在社会学上的最主要贡献是发现并深刻阐明人类的群体生活中两种结合的类型:共同体和社会。
在滕尼斯看来,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共同体与社会存在于一切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存在于一切人类社会关系中。因此,共同体与社会并不是两个纯粹的理性假定,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概括和总结。滕尼斯所处的时代,是社会急剧变迁的时代。滕尼斯的童年时代,日耳曼民族古老社区生活的许多传统在该地区依然保留着,这使得他亲身体验过古老社区生活的质朴和淳厚。这对他社会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大学时代滕尼斯结束了保持许多方面自然联系的乡土社会,进入了反映现代社会特征的大城市。可以说,他对这种前后社会的变化有着深刻的体验。这种对自身所处时代的深刻感知,和自身的哲学思考相结合,就产生了共同体与社会这种对社会的认知方式。 一、“共同体”与“社会”的概念 (一)“共同体”的概念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在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滕尼斯辨明了共同体的几种形式:(1)氏族关系。可以视为这类关系的,当然首先是氏族本身的关系,或称为血缘关系。(2)以共同生活为特征的邻里关系,这种关系是婚姻生活所固有的,也是狭义上的家庭所固有的,但在理论上说这种关系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3)以意识或精神上的亲近或相同为基础的友谊关系,因为这样的意识是理所当然的,或是以某种共同生活为基础;当把这种关系作为共同的宗教属性,作为共同体来认识时,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二)“社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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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一种有目的的联合体,社会产生于众多的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的协调,个人预计共同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会对己有利,因而集合一起共同行动。社会也是一种“人的群体,他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在人类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在近代的资产阶级社会里,社会的类型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按照滕尼斯的观点,整个社会是由“共产主义”发展到“理性的社会主义”的。
二、关于“共同体”与“社会”的比较和分析
在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的论述中,滕尼斯认为,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 在滕尼斯的体系中,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共同体的本质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活,是一种身体和血缘的结合。而社会却与共同体相反,它的本质是观念的和机械的形成物,是一种相互独立的个人的一种纯粹的存在。
共同体是在情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社会是在外在的占有物的合理交易和交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共同体的联系是在关系友好的人们之间建立,社会的联系可以是在关系疏远、彼此不认识、甚至是互为仇敌的人们之间建立起来。不管构成社会的人们在形式上保持着怎样的联系,如契约、合同、章程、宪法等等,由于人们都抱着各自的目的,所以社会实际上貌合神离,犹如捆绑的夫妻一样。因此,滕尼斯认为,人步入社会就像步入某种陌生地,社会仅仅是一种表面的、暂时的共同生活。
行动是意愿的表达,人们形成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形式也是由于人们不同的意愿导致不同的行动而形成的。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和社会这两种生活形态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样。他认为所有社会的社会群体都是人的意志的创造物,而意志的基本种类必然决定了人类相互联系的可能方式。滕尼斯认为,人类有两种意志:一种是本质意志,另一种是选择意志。本质意志基于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选择意志则主要是基于思想动机,指的是人们那种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纯理智思维、个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考虑。“共同体”是由本质意志决定的,这种意志决定人们考虑问题主要基于情感动机,又或者是整体的影响,而很少将个人的私利参杂于其中。也可以说,他们的取向是价值合理性。不同的是,“社会”中的人的行动是由选择意志决定的,它促使人们更多的关注的是个人而不是整体,人们的行动是一种理智的行动,价值取向是目的合理性。正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意志导向使得人们在行动时的目的与手段有很大不同。在本质意至起作用的共同体中,行动的目的和手段是想结合的,有什么样的目的就会又什么样的手段来实现人们的这一目的。然而,在选择意至起作用的社会中,行动的目的和手段是可以分割的,人们有时甚至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在他们的脑海中目的合理性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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