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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7-7 9:59:0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全面提升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范围内具有涉税鉴证资质,接受纳税人委托,代理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执业质量监管"),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接受纳税人委托,涉税鉴证工作质量的监督、评价和处理。第四条 执业质量监管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主要包括:(一) 对事务所出具 监管。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未经市局备案公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第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对具备在九江市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名单在网站及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未经备案公告或与备案情况不符的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备案公告的事务所每半年应向备案国税机关报送《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表样见附件二),真实客观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备案国税机关不定期对执业情况进行抽查。第三章 执业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执业质量评价的参与方包括备案国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 第十五条 备案国税机关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综合评价,具体内容包括:(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评价。执业资质是指税务师事
务所应在市国税局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资质信息是否达到执业条件;(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评价。内部管理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道德、内部质量控制、信息化应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和纳税遵从度等方面
是否符合行业管理规范;(三)遵纪守法等方面评价。遵纪守法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税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同行平等协作,公平竞争。(四)纳税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水平评价。服务水平是指纳税人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质量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涉税鉴证报告的公正性和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性。公正性是指国税机关对涉税鉴证报告进行的分析评价。规范性是指国税机关对涉税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的评价。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第四章 监管和评价结果处理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国税机关提请省税务局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与稽查或评估结果不一致,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备案国税机关提请省税务局依法处理,并社会公告。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由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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