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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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的定义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

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

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所以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但书的意义。(独立成节) 简单题)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做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通过“但书”避免司法刻板的例子如,少男与幼女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3“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犯罪。

4.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偷逃应缴税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入罪门槛较高。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犯罪的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简单题 重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

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这意味着:不论人的思想观念、主观素质是如何的邪恶,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犯罪。不要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当做犯罪。可以说,一切犯罪在道德上都是邪恶的,但是并非一切道德上邪恶的东西都是犯罪。(选择题)(辨析题题)

2012年真题) 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刑法》第13条较为全面地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表现:危害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选择题)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选择题)。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侵犯个人、社会的利益,破坏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建立国家这样的公共机构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因为某些行为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的秩序,所以国家或者说组成社会的成员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对这种有危害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犯罪。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

犯罪。(选择题)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选择题),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它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

可依法裁量对犯罪的人不实际适用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也被认为构成犯罪。(辨析题) 2004..29.辨析题)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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