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hef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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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hef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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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戈尔

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

【摘要】: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承保、核保、理赔等),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地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活的安定。

【关键字】: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 理赔 保险的职能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应咦诚信方法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各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


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风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p the right to recovery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and costs; Waiver of recourse against the party of individual credit rights; Behavior of other claims against the Bank. The Agency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nk's records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regulate the collection, safekeeping of personal credit file,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risks: customers based on incomplete information; Review and approval


思考

2000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我的思考:虽然王某自己不知道病情,可是并未告知住院及手术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合同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或保险法所保障。如:对盗窃、抢劫等非法占有、不当得利获得的利益,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可以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利益,又称金钱上的利益。保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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