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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规范委托行
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津民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规范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津民发〔2010〕46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及时查处违反《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中涉及殡葬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相关规定,现就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规定,为统一授权,保障授权依法、合规、有效,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各区(县)民政局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递交《关于委托街(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经区(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复同意后,授权本区(县)有关街道(镇)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将请示、批 1 / 2
复和《天津市XX区(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委托书》分别向市政府法制办、区(县)人民
政府法制办和天津市民政局备案。
二、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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