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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罗成伟
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7年第7期
罗成伟
(景东县农经站,云南景东 676299)
摘要:概述景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强化组织领导,在合作社建设上力争“三个加强”;优化环境,在合作社政策扶持上立足“三个到位”;狠抓关键,在合作社内部建设上立足“三个规范”对策,为规范发展景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参考。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存在问题;对策
0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规模化、规范化生产经营;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有利于开拓市场、促进销售;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提高市场反应能力,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景东县属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农业生产主要为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经营。因为规模小,现代大中型农机具无法发挥正常作用,主要使用微型农机具及耕牛耕种,导致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劳动生产率低,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缓慢,很有必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速度。我县自2007年7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积极宣传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前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但发展质量较低,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
1 景东县农民合作社现状
景东县农民合作社从2008年成立第一家起,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规模。截止2016年12月底,景东县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793家,成员达18 240余户,合作社遍布了全县13个乡镇,涵盖了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林业、加工业、药材种植业、服务业等多种行业。我县目前拥有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12家,省级示范社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发展,有利于规模化、规范化生产经营,解决了当地农村单个农户生产经营中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许多问题,农民群众想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但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仍有待加强。
2 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县级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没有充分考虑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造成农民合作社虽成立的家数较多,但整体质量不高。农民合作社的参与者基本是农民,多数未参与过专门培训,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较少,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规范化生产程度低,组织社会化程度不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
2.2 农民合作社内部建设不完善
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缺乏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组织机构。有的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不民主,重大事宜决策往往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成员很少或根本没有参与重大事项的管理,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一些合作社财务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公开,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盈利返还机制;有些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只是单纯买卖关系,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有的合作社甚至只进行了注册登记,没有资产,没有办公场所,仅仅理事长一个人在单打独斗。
2.3 农民合作社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国家、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但是县级以下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广,受益面还很小,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大部分合作社自身积累资金能力有限,实力较弱,缺少有效借贷抵押物,而银行部门借贷门槛较高,农民合作社除政府财政有限的扶持外,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能获得外界资金支持的机会很少,普遍存在融资难、贷款难、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和困难。
2.4 农民合作社发展地方政府规划工作还没到位
我县和好多边疆贫困地区县一样,还没有制定对农民合作社的相关管理措施和发展规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基本上就是各自为阵,行不成合力,导致合作社发展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发展规模较小、成员少,大多数合作社属于家族式或者家庭式,甚至仅仅只是理事长一个人在经营;二是服务单一、产品科技含量低、合作社较少拥有自己的品牌,造成合作社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三是一村一品发展农民合作社家数太多,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创办合作社的意义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2.5 乡镇辅导机构及辅导员缺失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县和大多数地方一样,乡镇级未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站和配备一定数量的合作社辅导员,在缺少相关工作人员和无经费保障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很难做到位,乡镇级政府甚至无法具体掌握辖区内合作社发展情
况,大多数乡镇连本乡镇有几家合作社、合作社建在哪、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如何都无法掌握。
3 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需采取的对策
3.1 强化组织领导,在合作社建设上力争“三个加强”
1)加强组织建设。成立县级综合管理机构,由县级政府牵头,成立由农业、工商、财政、税务、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县级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协调好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乡镇应设置辅导站和配备合作社辅导员,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乡镇有充足的力量指导和服务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2)加强目标考核。县级政府应将合作社发展壮大和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增强乡镇和部门对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3)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合作社强强联合,不断发展创新,逐步建立合作社联合社,合理配置和整合资源,助推合作社向规模化、标准化、统一化、品牌化、信用化和集团化发展。
3.2 优化环境,在合作社政策扶持上立足“三个到位”
1)财政扶持到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助推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税收优惠到位。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要落实到位。
3)信贷支持到位。引导、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在贷款额度、评级授信、优惠政策等方面降低门槛,给予积极支持。
3.3 狠抓关键,在合作社内部建设上立足“三个规范”
农民合作社既不同于社团法人,又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它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新的法人形式。因此在合作社内部组织建设上将推进三个规范。
1)组织设立规范。规范办社程序,建立健全入社和退社制度。
2)制度建设规范。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明确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健全公开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3)组织服务规范。指导合作社关注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合作社抓好财务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选择符合产业导向、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合作社,积极引导推荐创建各级示范社。
3.4 突出服务,在合作社健康发展上立足“三个强化”
1)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职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运行。
2)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服务职能。立足已有优势,积极引导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领办合作社或参股入社,壮大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加快合作社的发展。
3)强化涉农部门的扶持职能。整合多方资金,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区域内选择组织规模大、运行机制好、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前景好的示范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昌会.浅谈云南景东县大街镇生态茶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农业工程技术,201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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