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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89.10.31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89.10.3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
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自备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格。 三、发证单位对申请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才申请的一律不予补发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即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电视台只能播出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不得播出.送审播出的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片头须摄制有许可证号,由电视台验证、审片通过后才能播出。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出送审的同时须将完成片送发证单位备案。
第九条 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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