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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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 【公布日期】2004.08.16 【文 号】教社政[2004]9 【施行日期】2004.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224日,实施日期:2011224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社政[2004]9号)

现将教育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教育社会学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四年八月十六日

教育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 暨第一次全体会议2004621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适应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

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

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其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著名学

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

的,可适时调整,委员本人也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门类分成十个学科组,包括:(1)马克思主义研究;(2哲学;(3语文文字;(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社会学和民族学;(8政治学和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国际问题研究。每一学科组由5-15人组成,由

1-2人担任学科组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理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政司,

由社政司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由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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