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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规范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记录是指研究生在实验、观察、调查或者资料分析等科研实践中,根据真实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三条 研究所应规定研究生科研记录的形式、媒介、内容、记录规范,制订本所科研记录检查方案。
第四条 研究生回研究所后,要严格执行所在研究所的科研记录规定。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
第五条 研究所应按照科研记录检查方案认真组织研究生科研记录自查工作,并协助研究生院开展研究生科研记录检查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采用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研究所研究生科研记录执行情况。在中期考核环节对科研记录进行普查,经检查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予通过,并限期在3个月后重新接受检查和考核。在毕业资格审查环节科研记录检查不合格者,给予推迟论文答辩和延期毕业的处理。在科研记录检查中被发现违反学术道德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毕业或不再参加课题研究时,应将科研记录(包括记录本与电子版实验数据)及时上交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并将移交结果报告研究所研究生管理负责人。未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移交科研记录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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