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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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

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12.22 2021.01.22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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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规范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动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PPP工作开展,更好地发挥PPP模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实行自治区、盟市分级负责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采用综合因素性法分配并下达资金。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拨付下达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用综合因素法,分配PPP以奖代补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综合考虑各地区PPP工作开展情况、受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表彰、项目落地和运营情况及工作质量等因素,以PPP年度工作目标为导向,将相关因素赋予相应的权重,分配下达各盟市PPP以奖代补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下达的PPP以奖代补资金,由盟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PPP项目论证、


法律财务顾问、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课题调研、宣传推介、业务培训等各项支出,如有结余也可用于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PPP项目可享受奖补资金:

(一)在项目全生命周期里,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出台的PPP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实施。

(二)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发展阶段,及时更新项目进展信息,且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三)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盟市财政部门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预算文件。盟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后30日内正式拨付或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全生命周期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PPP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重点监控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PPP项目落地、运营和带动投资情况。完善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绩效考核机制,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和运用,进一步提高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经核实后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当年未使用专项资金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结余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后,两个月之内将年度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总结报告包括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补助资金数额、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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