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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试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渭师院教发[2001]130号
一、考场规则
l. 考生必须准时进入考场,无故不得缺考,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该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
2. 正式开考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 考生凭学生证和准考证,或资格审查合格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检查。不放证件者,不发试卷。
4.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允许出现任何方式的舞弊行为。一旦发现,该门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栏注明“作弊”字样,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 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的考生,同样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 考生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安排,违者以违犯试场纪律论处。
7. 考生应按规定带全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若确需借用他人用品,需经主考教师同意,并由主考教师代为借还。书包等物(包括草稿纸)一律不得携入座位,应放在指定位置。
8. 试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兰、黑色)书写,字迹清楚,并填写清楚姓名、学号、系别、班级等。
9.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应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解释试题。试题印刷如有不清之处,允许考生发卷后15分钟举手询问,过后一般不得再问。
10.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交卷前未经主监考许可,不得随便进出考场。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需将试卷连同草稿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上离开试场,不允许各自离座上交试卷。
二、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凡参加学校和国家、省上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发现考试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考试作弊的情节按学籍有关规定处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l. 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2. 请他人代考者; 3. 冒名顶替代考者;
4. 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5. 二次作弊者。
(二)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l. 索要他人答案,抄袭他人试卷或互换试卷者; 2. 传递纸条,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3. 借上厕所等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4. 考试有夹带者,在试卷下、文具盒等处放有与考试有关的公式、笔记或小抄件等。 (三)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者;
2. 交卷中,手拿试卷看别人答案,讨论考题者; 3.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者; 4. 隐卷不交者。
(四)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l. 未按规定就坐,不接受监考人员安排者; 2. 交卷后在考场周围高声谈论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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