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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1995]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06 【实施日期】1995.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5〕8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安徽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个人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房改中产生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划、审计、监察、房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2 / 3
(二)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规定上交财政的资金; (四)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房产税的收入; (五)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
(六)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用于城市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管理的资金; (二)用于职工房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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