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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互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作者:马洪莹 田雯蕙 刘园园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4期
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国农村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广大农村正在探索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法治乡村。在此我想结合费老在“礼治秩序”中的论述,谈一谈我对今天的“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解。 一、什么是法治乡村建设
礼治: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礼并不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人服于礼是主动的。中国古代是把礼作为治国根本的。梁启超的概括具有开创意义,此后“礼治”成为儒家思想和古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的代名词,古代中国为“礼治”国家的观点也得到学界认可。
德治:是在通过道德和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主要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 良好的社会教化而推行的政治。
法治: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依靠法律来维持的,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实为“人依法而治”。
法治乡村:是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追求的状态,它尊重国家法治与民间规范的良性互动,核心是依法规范乡村事务,重点是对乡村基层政权和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价值追求是保障农民权利、稳定农村秩序,终极目标是营造乡村振兴的法治环境。
“德”和“礼”的内涵,有所差异,但两者有诸多融合之处,均是我国古代儒家治国思想的重要体现,为政以德、以礼治国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传统。通过梳理以上概念,我个人认为,今天国家层面提倡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提到的“德治”就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礼治”的内涵。
二、如何处理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费老在书中说到,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费老说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而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一前提,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但是在变迁很快的社会中,传统的效力没有办法保证,礼治和法治发生在不同的社会情态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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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传统的乡土中国里,维持社会秩序的是礼治,近代以来,我国社会现实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礼治不足以用来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向西方学习,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近几年国家又大力提倡建设法治乡村。问题是,今天的中国,虽然不能再简单的定义为乡土中国,我国农村现实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乡村,我国乡村有实行法治的土壤吗?乡土社会里的形成的习惯,在我国农村有那么容易改变吗?推行法治,我国7.4亿农村人口能够接受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是在不断加快,今天的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很高,即便如此,我国已经由“乡土中国”变成“城市中国”了吗?显然没有,而且我认为不但现在的中国不是完全的城市中国,未来也不会是完全的城市中国,而有可能是“城乡中国”。我国是在推行农业现代化,但是同样支持小农生产方式的存在,而且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土地资源状况,要消灭小农生产方式也是不现实的。乡土社会里的传统,仍然深深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我国农村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它不同于城市,邻里乡亲之间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更多时候是靠传统、是舆论的力量,或者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事务,能动用法律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国自古就有“国法不下乡”说法,我国农村并没有法治土壤,但是有的是礼治、德治的土壤。要建设法治乡村应该循序渐进,尊重广大农村的固有传统,让法治融入礼治和德治的土壤,明确处理乡村事务礼与法的良性互动。
在处理一般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小事、琐事方面,可以尊重传统、习惯,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让礼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山林、土地、财产权益、生命健康等重大事项的纠纷,需要动用法律武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能有效保障振兴乡村战略的法律法规,以及严格依法规范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是说在今天的中国农村,礼治并不能被淘汰,法治与礼治在处理乡村事务上,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二者可以有一个合理的分工,循序渐进,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树立法治观念。 王露璐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一文,论文中作者开篇即指明《乡土中国》一书对于认识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价值,指出理清乡村社会中的“礼与法”的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然后先是介绍了礼治、法治的内涵与乡村社会秩序,接着阐述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礼治与法治”的共生与紧张关系,然后探讨如何能协调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实现新时期乡村秩序的整合,并提出乐实现路径,第一 ,汲取乡土社会礼治资源的积极成分,構建乡村法治秩序的正当性基础;第三,树立新型村庄领袖权威,实现法治秩序和礼治秩序的有效融合,满足农民的公正性诉求;最后总结乡村法治化进程为转型期的中国乡村注人了契合时代要求的法治价值, 同时也为传统乡村伦理提供了实现转型的“现代之源”。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乡村秩序的重建能够与乡土伦理和“礼治”传统彻底“决裂 ”。王露璐老师论文中的观点,我个人十分认同,也契合费老在书中关于礼治、法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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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即使在今天,我国农村社会现实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费老的《乡土中国》一书,在农村社会学领域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此书相关论断仍然是认识我国农村社会主流视角。礼治与法治两种维持秩序的方式,出现在不同的社会情态里,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在我国由“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型的过程中,在农村推行法治,建设法治乡村,不能割裂礼治,还必须借助礼治,树立法治权威。 参考文献
[1] 王露璐.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5(07):94-107.
[2] 周勤勤.法治与德治的关系[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03):71 [3]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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