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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LHG05。02-2012-01
员工出差及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标准。
3 出差审批程序和权限 3。1 出差申请审批权限
3.1.1按出差期限划分:三日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三日由总经理核准。 3.1.2按出差人员划分:总经理、副总、部门经理出差一律由董事长核准。 3。2员工出差需要填写《出差申请单》,并详细填写目的、行程,按相应权限审批后,转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情形特殊事情来不及办理时,应于出差回来后3日内补填。否者,按缺勤处理。 3.3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需填写“借据”,由部门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签批方可借款;
3.4因工作需要参加外出培训,须按公司培训制度审批通过后,再按相应出差审批权限,方可外出参加培训。 3.5出差报告
3。5.1出差人员参加行业会、设备交易会、展览会等大型的与企业发展有关的重要会议以及培训学习,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及相关人员.
3.5.2其它的出差以口头形式向有关人员汇报事情的完成情况。 4 费用标准
4.1 住宿费标准:
项目 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部门主管(经理)级人员 其他人员
180 160 140
150 140 120
北京、上海、特区
天津、重庆及省
会城市
实报实销
130 120 100
100 80 70
地级市
县级市及以下
注: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直辖市是指天津、重庆。省辖市是指除省会以外的省辖及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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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50公里内出差,原则上应于当日返回,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4。1。2出差人员住宿费遵照“据实报销、超额自负”的原则,按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凡未实际住宿或采取其他方法住宿未取得正规住宿发票者,一律不予报销。业务人员出差在同一城市住宿七天以上,住宿费按八折报销,超过一月以上者按六折报销.
4.1.3长期在外地出差和长期驻外机构,应按照低于住宿标准的原则包租房住宿,包租房住宿应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并经主管同意,公司据合同报销。 4.2 伙食补助费标准:
项目
董事长
特区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实报实销
地级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理级人员 其他人员
80 7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4。2。1补助费按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超支自负,节约归己。
4。2。2出差补助天数采用计算方法为算头不算尾﹙特殊情况早上走晚上回的需由考勤人员签字确认﹚.
4.2.3出租车费除公司经理以上人员外其他人员不报销,特殊情况须分管副总批准后报销。
4,2。4伙食补助的时间为6点到18点,凡是在此时段内离开公司不超过6小时者享受伙食补助标准的50%。
4.3交通费报销标准:
交通工具 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理级人员
董事长批准
其他人员
董事长批准 飞机
火车
实报实销
软卧及以下据实
报实销 硬卧及以下据实
报实销
二等舱及以下据
实报实销 三等舱及以下据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轮船
汽车
4。3.1旅途中符合乘卧铺﹙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及空调快车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 4.3。2出差人员在跨地区途中可享受30元/人/天的伙食补助和40元/人/天的住宿补助
4。3。3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否则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其超标费用经主管经理同意且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5 报销
5.1对方单位提供住宿、餐饮招待的或已报支交际费者,不享受相应补助。
5.2出差期间必须的招待费、礼品费、手机费、超过标准等费用,报销时说明原因,需由部门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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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自带车出差的,报销过桥、过路费,不再报销车费。
5。4出差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或各种培训,需提供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通知.会务费或培训费凭发票报销,若会务费或培训费含住宿费、伙食补助的,与会人员不再享受补助;只享受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5.5陪同客户出差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经董事长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5.6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的车(船)票、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
5.7两人以上人员出差,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随同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按上级领导标准报销。
5。8 出差返回公司,须在十五天内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到财务报销差费,结清欠款;否则其预借差旅费在当月开工资时一次性扣除,不足扣除金额按公司同期个人活期贷款利率计息。 5。9 国外出差标准依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年73号]印发的出国费用标准】执行。 6 附则
6.1 本标准解释权归财务部。
6.2 员工出差期间,应与公司保持联络,不得关机,以便公司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及员工安全情况.
6。3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里面若有与本条款相抵触的有关条款,以本标准为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经理提出。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合英、王爱利、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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