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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广大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全县所有监委会成员。 第三条 教育培训的目标:以培训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基层监督人才为目标, 不断提高监委会成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监督水平,确保监委会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分类培训原则;实效实用原则;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原则;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县级集中培训、邀请专家和上级领导授课、县直有关单位业务培训,乡集中培训、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网络培训、以会代训、讨论交流、外出参观学习、个人分散自学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
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有关知识;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我县关于加强农村工作出台的各项制度,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 基本知识培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业务技能培训。监委会工作职责、义务及运作规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教育培训分为初任培训、除尘 在职培训、专题培训。
第八条 初任培训:由县纪委组织新当选的监委会主任和委员分别到县委党校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九条 在职培训。县纪委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每次培训不少于1天;乡每季度至少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天;县直有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第十条 专题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时对国家、省、市、县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县纪委农村党风室、县直有关单位、乡要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并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实行登记存档制度,所有监委会成员必须参加各类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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