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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6]25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2 【实施日期】2006.1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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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的审批、审核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优惠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按规定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实施租金减免。 2 / 3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保家庭,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内搬迁,将原住房区位补偿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代管的家庭;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特困职工、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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