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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兼任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关心时政,体察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
(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勤廉监督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根据条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以其所在党总支为工作的基本范围,其职责是:
(一)了解并反映我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
(四)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安排参与纠风、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效能建设检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
(六)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每月向院纪委、监察处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或信息不少于一条; (七)对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情况;
(八)办理院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监督监察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工作情况;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院纪委监察处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全院党风廉政建
设、和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汇总反馈,提出建议; (四)有权监督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开展,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委、行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对各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工作的评议等。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敢于监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勇于和善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吃或礼品; (三)不得擅自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事项以外的要求; (四)不得干预被检查部门业务和正常的公务活动;
(五)不得借督查之便挟办私事或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做到不泄密。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管理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 (二)建立与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相挂钩,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所在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其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进行回访和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联络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参加各项监督工作活动。各部门处室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聘任期满,院纪委监察处要对其在任期内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其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七)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因特殊原 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的,经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八)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参与特邀监督监察工作和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有关活动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
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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