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2022-03-15 06:19: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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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兼任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关心时政,体察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

(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勤廉监督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根据条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以其所在党总支为工作的基本范围,其职责是:

(一)了解并反映我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

(四)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安排参与纠风、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效能建设检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

(六)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每月向院纪委、监察处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或信息不少于一条; (七)对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情况;

(八)办理院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监督监察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工作情况;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院纪委监察处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全院党风廉政建


设、和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汇总反馈,提出建议; (四)有权监督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开展,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委、行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对各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工作的评议等。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敢于监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勇于和善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吃或礼品; (三)不得擅自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事项以外的要求; (四)不得干预被检查部门业务和正常的公务活动;

(五)不得借督查之便挟办私事或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做到不泄密。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管理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 (二)建立与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相挂钩,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所在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其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进行回访和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联络及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参加各项监督工作活动。各部门处室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聘任期满,院纪委监察处要对其在任期内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其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七)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因特殊原 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的,经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八)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参与特邀监督监察工作和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有关活动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


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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