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的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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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的规定

20196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我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发展目标,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的严肃性,提高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完善我院学位授予质量和监控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均属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范围。

第三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指对列入抽检评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去除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议意见隐去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第四条 “双盲”评议总评分设五个等次:A-优10090B-良8980C-中7970D-合格6960E-不合格590;“双盲”评议各分项评价指标为五个等级:ABCDE(评议指标体系将按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的最新规定和我院实施情况作调整)

第二章 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

第五条 提前申请学位者,其学位论文一律送3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全部参加我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其中,硕士学位论文实行2位同行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实行3位同行专家评审。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应认真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该表23份以及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即隐去封面、后记等内容中的相关名字)的学位论文按硕士研究生两份、博士研究生三份提交院学位办公室,逾期将不再受理其本学年的学位申请。

第八条 在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意见未返回研究生院前,原则上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九条 院学位办公室将及时向学位申请者所在研究所反馈“双盲”评议意见。

第三章 对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意见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总评分A级、B级、C级与D级为合格。所有的学位申请者应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其中“双盲”评议结论为“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者,论文修改完成后须提供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审阅签字,报学位办备案后方可进行答辩;同时自动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对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复评总评分为E级,视为论文评议“不合格”。

第十二条 论文评议为“不合格”,应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6个月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学位,并提交该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可参加论文答辩。复评不通过,则不再受理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2位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议意见均为“合格”,方可按期申请答辩。 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 原则上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评议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复议程序。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复议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另请一位院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议。若专家的评议意见为“合


格”,则进入答辩程序;若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3位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意见均为“合格”,方可按期申请答辩;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直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原则上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评议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复议程序。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复议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另请3位院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议。若3位专家的评议意见均“合格”,则进入答辩程序;若其中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有效。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院外专家因故未能按时返回“双盲”评议意见,经研究生院同意,可按期先进行论文答辩。若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其论文答辩,但此后收到的“双盲”评议意见为第十一条的内容,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建议;若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其论文答辩,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但此后收到的“双盲”评议意见为第十一条的内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意见可作为各研究所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教育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议为“不合格”、或未被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次年缓招研究生;连续2年所指导的论文出现上述情况,则停招3研究生,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进入复议程序或进行修改的学位论文,未能及时赶上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会议,则本年度学位申请失效。

第十九条 复议所产生的评审等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社会科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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