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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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0]105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0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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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6号)要求,全市自20106月至201112月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 2 / 3










《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017

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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