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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佚 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摘 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 【总页数】3页(P41-4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调控盘活存量处置闲置土地——浦东新区处置闲置土地取得显著成效 [J], 陈耀铨
2.盘活存量保护耕地我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查出闲置地132宗,已处置93宗,剩余39宗处置方案全部形成 [J], 孙岩
3.寸土不闲,寸土不弃,打好闲置土地处置“攻坚战”--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土资源分局闲置土地处置侧记 [J],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决定 [J], 福建省人民政府;
5.我省处置1192公顷闲置土地——集中整改30起闲置土地典型案例 [J], 才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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