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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
学生具有公民和学生双重身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在类型
上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也有第一性和第二性之别,还有可剥夺或可放弃和不可剥夺或 不可放弃之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标的同一性、自主实现阶段性、不可转让性时空特定性和平等相对性等特点。 关键词:
学生 权利 义务
正文: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他们今天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状况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权利和义务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现代法学则普遍不再把权利简单地直接看成是某种特定的利益,而是从其不同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权利,认为权利是其主体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获取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只有指向具体的对象才具有实际意义。一般认为,义务是一种付出,是责任的承担。与对权利的理解相应,对义务的理解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一种资格。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相应主体具有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资格。与权利作为资格不同的是,具有义务资格的主体一旦被要求承担某种义务,就必须履行义务,非法律允许范围不得拒绝。根据对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作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在此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围绕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展开的。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限于此。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产生特定的影响。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也存在学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学生之间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恶性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只是十分热衷于告诉学生有什么权利,却忽略了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忽略了培养学生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就不能真正促进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改善。此外,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学生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实现的,因此,探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二、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基础,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实化,但学生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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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义务在此是指受教育过程的权利和义务,而非泛指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同时,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围绕其学习的需要而形成。不过,虽然在此探讨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从学生身份来探讨的,但学生并不是抽象的个体,而是公民的特殊身份的体现。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特别是涉及学生在学校的生存质量方面时,仍与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根据其与受教育权和学习活动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相关权利义务和间接相关权利义务两大类。与受教育权和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义务基于满足受教育权的实现和学习活动本身构成要素的需要而产生。公民进入学校后,其抽象的受教育权转化为现实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学习活动过程中得以实现。在学习活动主体运用一定的教育资源,通过学和教(或指导)的行为相互配合,朝着一定学习目标运动的过程中,相互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所形成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直接权利和义务。由于直接权利和义务是最能体现学生身份特征的部分,因而,前述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解释,主要是针对这种直接权利和义务做出的。
三、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按照前述分类,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可表述如下。 (一)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上课及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证书的权利、表达个人意思的权利和个人教育信息知情权利。学校是学生群集的地方,为保障各种教育教学秩序的良好运行,必然要求学生具有遵守学习纪律的义务。遵守学习纪律,不仅包括遵守课堂纪律,还包括遵守各种考试规则。学生的这一义务是与其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证书的权利相对应的。学习任务是学校为使学生达到一定的发展目标而设定的,学生的发展就是在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中实现的。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也就是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学生只有完成了必要的学习任务,达到了相应的发展目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二)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权利、人格尊严权利、财产所有权利、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利和隐私权利。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享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设施等内容。人格尊严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利主要表现为在校期间不受歧视、不受侮辱、获得平等对待。教育人员不得以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如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甚至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等,都是教育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学生具有财产权利,但不完全具有财产处分能力,尤其是中小学生,大多数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处分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隐私权利是与人格尊严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往往也会连带侵犯人格尊严权利。学生不因其是被教育的对象而丧失这一权利。如学生的身体缺陷、家庭背景甚至学习成绩等,都是学生个人的隐私,教育人员不得随意散播或公开。学生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尊重同学和尊敬师长的义务和爱护学校财产的义务。学生首先也是一个国家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是任何公民都应该履行的义务。因而,遵守国家法律是公民作为学生不能免除的义务。如学生获得奖金属于偶然所得的收入,应依国家税法纳税等。当前学校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学生暴力现象反映出部分学生法制观念淡漠。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学生及其与教师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是守法义务中应有之义。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学生由于种种原因不够尊重自己的同学和师长,对同学施暴甚至殴打、辱骂老师的事件时有耳闻。虽然我们批判“师道尊严”,但也决不意味着学生可以不尊重老师。学校财产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产,也是教育资源的重要内容。学生上学期间可以享有它,但同时也有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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