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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6、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 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12、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3、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责任监督
14、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5、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16、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18、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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