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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研究罪犯教育学的意义
罪犯教育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既是监狱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教育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但并不是一锅煮、大杂烩,而是吸收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罪犯教育。同时在研究和学习的通知要贴近实践,用实践作指导,抓住罪犯教育的本质,对自己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普遍的意义。
(一)促进监狱民警自身专业化
罪犯教育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监狱通过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这一切工作都是有监狱民警直接从事,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具备有专业的思想、知识和能力,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我们才能称得上是称职的监狱民警。只有具备这些先进的罪犯教育科学知识,才能适应罪犯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才能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把握好主动权。
(二)增强监狱民警做好罪犯教育工作的自觉性
罪犯教育体现了监狱行刑目的,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基本内容。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监狱不仅通过依法剥夺或者停止行使罪犯的一些的权利,限制罪犯的自由,实行严格监管,强迫其履行特定义务,使罪犯感受到一定的痛苦和损失,逐渐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反省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而且通过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的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我们自身必须有一种高度的自觉才能在每时每刻了解和把握罪犯的实际情况,对罪犯采取针对性的教育。但是监狱民警的罪犯教育自觉性又不是天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罪犯教育学,不断的理论自己才能使自己的罪犯教育自觉性不断提高。
(三)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化水平
我国监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即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这就明确了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有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个基本手段,三者从不同的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其中,狱政管理
是改造罪犯的前提和保证,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础,它们不仅具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保障监狱安全、保证各项改造措施正确施行的功能,而且还对罪犯思想转化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罪犯教育与前两者相比较,其改造作用更为明显、突出,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个关键手段,因为世界观的转变,归根到底要靠教育,突出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和传统优势。罪犯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犯罪者周边不良环境的影响之外,往往是由于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意识及堕落的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的作用和支配的结果。而这些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问题,是不能靠强迫命令、不能靠压服来解决的,只能依靠系统的、经常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解决。罪犯教育在整个改造工作中是最活跃、最积极、最灵活的关键手段,并在转化犯罪思想和转变罪犯世界观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需要把罪犯教育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我们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
(四)推动监狱民警加强对罪犯教育学的研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大目标任务,要加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要积极探索、切实把握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规律,创新改造理念,完善改造手段,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在矫治犯罪思想、传授知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矫正罪犯恶习、培养劳动习惯、培训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只有在罪犯教育的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监狱民警才能有实践依据来研究罪犯教育学,总结过去的经验,探索新的罪犯教育方法,逐步是罪犯教育学理论不断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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